公告事項公告: |
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。一、訂定機關:雲林縣政府。 二、訂定依據: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。 三、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「雲林縣政府全球資訊網站」-「政府資訊公開」-「法令規章」-「地方法規」-「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」(http://law.yunlin.gov.tw/)之「草案預告」網頁。 四、考量諸多縣市已訂有相同法規,且草案已另召開協商會徵詢相關單位意見,依法務部106年2月13日法律字第10603502060號函意旨,有定較短預告期間之必要,爰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7日。 五、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 (一)承辦單位:雲林縣環境保護局(空氣噪音管理科) (二)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一段170號 (三)電話:(05)534-0414#246 (四)傳真:(05)533-4672 (五)電子郵件:smart0319@ylepb.gov.t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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